欢迎访问兰州政法网 今天是 2024年05月19日 星期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洪某某、孙某某等51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来源: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薛雅文 发布时间:2022-02-28
字号:A A    颜色:

2022222日,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洪某某、孙某某等51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微信图片_20220228123034.jpg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3月至20213月期间,被告人洪某某、孙某某等6人为分别在河南焦作、陕西西安、陕西乾县等犯罪窝点,以公司招聘为名,先后招募了丁某某、刘某某等45名被告人,冒充“华泰证券”等正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互加微信、推送虚假“股票老师助理”等方式,使用虚假话术,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其添加上线提供的虚假“股票老师助理”微信,进行“吸粉”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微信图片_20220228123037.jpg

  在案件侦查阶段,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优秀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会同公安机关侦办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情,侦检联动,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对案件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建议,提高侦查取证工作的质效。在审查起诉阶段,整合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微信图片_20220228123040.jpg

在开庭审理前,鉴于该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且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专案组反复推敲、梳理案件事实和本案证据,预判庭审环节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认真制定了出庭预案。在为期三天的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举证质证,随后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同时,根据发案的原因、危害后果及应吸取的教训等,现场进行了法庭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微信图片_20220228123046.jpg

  近年来,以炒股交流、投资理财为名,诱骗被害人进入虚假网上股票交易平台,再以“内幕消息”“名师荐股”为由伺机诈骗的“杀猪盘”频频出现。这类案件的犯罪实施通常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吸粉”,公司主管将非法获取的股民联系信息下发给各业务组,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股民联系,吸引股民加入微信群讨论股票,建立信任关系;第二步是“固粉”,团伙安排专人冒充指导老师及股民在群内热烈发言讨论,并将有意向跟随其炒股的股民拉入新群;第三步是“转粉”,“指导老师”会说最近股市行情不好,并向被害人推荐其他金融产品,最后诱导被害人向虚假平台投入资金买卖虚假金融产品,实施诈骗。诸如此类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作为投资者,应当保持高度警惕,不要相信高收益承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全力配合执法部门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