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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程某等20人涉黑案

责任编辑:甘政法 发布时间: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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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2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兰州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的远程视频科技法庭公开宣判了程某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强制猥亵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于2014年以来,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典当行为依托,开展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先后向兰州市城关区、张掖市民乐县等地高利放贷上百笔,高利放贷非法获利上千万余元。被告人程某以其控制的典当行为载体,依托该平台,以总管该典当行业务为基础,招聘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大力吸收、扩张其犯罪集团成员,以在公司内担任的不同职务为层级,分层管理,形成以被告人程某为首,被告人赵某、王某、丁某、滕某、王某、胡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某、张某、李某、王某、火某、杜某、顾某、胡维某、宋某、包某、陈某某、才让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殴打辱骂、24小时贴身跟随等暴力手段催收典当行高利债务。在兰州市城关区、张掖市民乐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多次、连续性暴力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敛财数额巨大,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上述区域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和管理,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赵某等人分别触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强制猥亵等不同罪名,被告人火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领刑十五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